取保候审公告书要给当事人吗
取保候审公告书要给当事人。
1.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当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手段时,有关机关会制作并发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公告书。
2.当取保候审的条件不再适用或期限届满需要解除时,公安机关也应当书面公告当事人。这一程序确保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使其可以准时知道我们的法律地位和后续应当采取的行动。
3.负责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会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公告书,并送达给负责实行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将这一决定公告给被取保候审人。
2、取保候审解除后的公告步骤
找法网提醒,取保候审解除后的公告步骤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1.决定与制作文书: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经过相应级别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公告书。
2.送达与实行:这类文书会被送达给负责实行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决定书后,会依据其内容准时解除取保候审手段。
3.公告当事人与有关职员:公安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还会公告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与有关单位,确保他们知道这一变更状况。
这一步骤是保障当事人和有关职员知情权的要紧环节。
取保候审有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告书,并准时公告负责实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负责实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决定书准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公告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2.这一规定详细讲解了取保候审解除的程序和需要,包含决定机关的级别、文书的制作与送达、与公告的对象和范围。它确保了取保候审手段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