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规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拓展说明:
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推行的贷款诈骗行为,不可以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可以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