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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www.huitaibi.com 2025-01-25 刑事辩护

传唤的四个条件: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越十二时辰。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手段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越二十四小时。

3、不能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的时间与地址对无需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越十二时辰;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手段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越二十四小时。

不能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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